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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动了“歪心思”,这操作使不得! 2025-12-08 15:05:16

格森律所 2025-12-08 12:05 发表于河南

本想耍小聪明多索赔

结果先被罚了5000块

打官司动“歪心思”

后果可能比你想象得更严重

一起来看看这位原告

是如何“赔了夫人又折兵”


基本案情

王某琴与王某娟系同一工厂职工,双方因琐事在厂房内发生争执。在互相拉扯过程中,王某娟将王某琴肩膀咬伤。事后,王某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娟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疤痕修复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因疤痕修复费用问题争执不下,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王某琴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两项系伪造或作虚假证明所用。第一,某皮肤管理修复中心出具的证明系王某琴伪造,其并未在该皮肤管理中心进行疤痕色沉修复;第二,某美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发票、支付凭证,系王某琴在该美容医院接受其他美容项目所支出费用,并非疤痕色沉修复费用。王某琴伪造证据,混淆视听,试图将上述费用归责于王某娟,严重破坏了司法审判秩序,有悖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综合考量王某琴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案件的基本事实等因素,依法对王某琴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法律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切不可通过伪造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来达到不法目的、谋取不法利益,这不仅关乎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与切身利益,更关乎司法审判的秩序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诉讼参与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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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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