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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走出去”工作法化解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纠纷 2025-09-30 15:15:08

格森律所 2025-09-30 15:15 发表于河南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现开设专栏对河南法院被收录案件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走出去”工作法化解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欲在自有产权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过程中,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物业公司以消防大队不允许、国家电网电容不够等原因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张某经与消防大队咨询得知没有不允许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政策,只需物业公司开具证明就能安装,但某物业公司仍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与双方取得联系。张某情绪激动,称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响应国家政策,且安装充电桩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不应无理阻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要求物业公司即刻同意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电桩的安装涉及到复杂的电力系统,对电力容量、线路铺设等都有严格要求。若随意安装充电桩,很可能超出小区电力负荷,引发电路故障,甚至存在火灾隐患。

鉴于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为确切掌握实际状况,调解员实地走访小区,对电力设施状况、车位布局等进行查看,并向电力部门咨询用户个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流程以及用户、物业公司、电力企业等相关主体在安装充电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在了解各方面情况后,调解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耐心安抚张某情绪,向其阐释物业公司考虑的问题并非毫无依据;另一方面,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流,指明业主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应一味拒绝,应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从法律层面分析,物业公司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阻拦,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达成和解。某物业公司同意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并协助张某在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第942条


解纷要旨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城市化管理延伸的重要内容。本案涉及业主权益、物业公司管理职责以及小区公共资源配置等多方面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深入调查,采取“走出去”的工作方式,通过实地调查,明晰小区电力设施的实际状况,同时,通过咨询电力部门等专业机构获取权威意见。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调解员发挥其具有专业知识以及娴熟沟通技巧的优势,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引导物业公司当好“管家角色”,充分考虑业主合情、合理、合规的需求,积极与业主进行沟通,并提出既符合法律法规又贴合实际的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和解,不仅有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也通过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促使物业公司与业主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和谐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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