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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抖音快手“火”?小心“火”进看守所! 2025-07-10 10:38:43

格森律师 2025-07-10 10:39 发表于河南

当“博眼球”变成了“造谣言”

当“点赞转发”累积成“犯罪证据”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指尖轻点的每一次恶意传播

打碎的不仅是你的网红梦

更可能把你“送进”高墙之内!


基本案情

宿某是从事养殖生猪和销售猪饲料的个体户,为扩大网络影响力,谋取更大利益,拍摄多段造谣某公司违法违规大量贷款、公司大面积裁员、资金链断裂、公司已病入膏肓马上要崩盘等不实的视频,在抖音、快手平台发布,这些虚假视频如同病毒一般迅速传播,所发布视频点赞数累计达29576人次,累计收到评论3116条,收藏转发数累计达4193人次。极大地损害了某公司经过长期诚信经营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影响,导致与企业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经营主体陷入恐慌,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案发后,被告人宿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宿某为谋取私利,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广泛散布,起哄闹事,其行为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宿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宿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虚假信息的编造与散布行为。虚假信息既包括完全捏造的事实,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的实质性篡改或明知已被澄清仍继续传播的内容。本案中,宿某为博关注,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数条关于某公司“即将破产”“违规贷款”等不实视频,这些内容均属无中生有的虚假信息。宿某的行为符合“编造虚假信息并散布”的客观要件,且其发布行为具有公然性和煽动性,旨在通过制造事端引发公众关注。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自媒体传播速度快,极易形成较大舆论影响力,本案中,企业因谣言被迫开展危机公关、接受监管调查,正常经营秩序严重受损,且虚假信息引发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危机,极大损害了企业通过大量投入和长期经营打造的良好形象,甚至波及行业整体信誉,实质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空间与现实秩序的关联性。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空间纳入“公共场所”范畴,网络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宿某的行为虽发生在虚拟空间,但其通过短视频平台的传播裂变,已对现实中的企业经营、市场秩序和公众心理造成实质性冲击。这种“线上造谣—线下混乱”的传导效应,正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典型特征。


本案中,被告人宿某为博眼球、谋私利,通过短视频平台恶意造谣企业经营状况,看似是个人的“网络狂欢”,实则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公然践踏。宿某发布的谣言视频,凭借平台算法的推波助澜,迅速突破圈层扩散,点赞、评论、转发的每一次互动,都在放大谣言的破坏力。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特定企业的利益,更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网络空间治理秩序。


法官提醒:网络平台虽为公众提供了表达空间,但权利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自媒体从业者,在创作和传播内容时,务必恪守法律底线。广大网民也应提高媒介素养,面对耸人听闻的信息时,保持理性判断,共同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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